2008年12月7日星期日
报道要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
语言文字是新闻作品的表达符号,如果在批评性新闻中对语言文字使用不当,使语言文字的组合构成侮辱性语言,将违背新闻传播的客观、公正原则,并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。因此,研究分析侮辱性语言,对避免其在批评报道中侵害他人名誉权,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 一、客观报道原则要求批评报道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 客观报道,在新闻领域中,是一种基本的报道形式和写作原则。客观,是指新闻报道对新闻事实作不带任何偏见的如实记述,以事实为报道本源,按事物的本来面目报道事实。客观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。内容上的客观,是指新闻事实是一种客观实在;形式上的客观,指传播人采用客观陈述的手法来报道事实。①客观报道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避免记者的主观倾向,记者要成为置身事外的中立者(neutral gatekeeper),不掺入自己的偏见。记者不应以任何方式在报道中表现自己。麦尔文·曼切尔举例说:“一个记者在描写他所厌恶的官员时,可能会写道,‘哈里逊·格尔德,一个野心勃勃的年轻政客,今天说……’,或者,一个记者在描写他所钦佩的官员时,可能会写道,‘格拉德·西威尔,这个精干的年轻的州管理者,今天说……’”。②这样的感情流露常常会通过报道给受众某种倾向性的影响。避免感情用事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在报道中少用形容词和副词,多用不带感情色彩的中性动词。③客观报道最能适应各个社会中各种成员的需要,符合公正及专业的形象。 侮辱性语言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,只能表达一种情绪,无法表达出实质性的事实,因而无法客观地表达事实真相。如果在批评报道中以个人感情代替事实,以感情色彩渲染事实,将严重影响新闻的客观性,妨碍对事实真相的表述。进行批评报道最忌讳的就是把自己对他人的好恶流露于笔墨间,在新闻中使用侮辱性语言,降低新闻的客观性。在这种情况下,新闻工作者应把个人的判断是非善恶的价值观暂放一边,而把查证到的背景及全部事实的原生态呈现给受众,行文最好是没有倾向性、中性化的,尽量少用形容词,多用动词,即便是对厌恶的政客也不用贬义形容词描述他。尽管在不同时期,不同国家对客观主义理论在认识上有些差异,但客观报道迄今仍是新闻界流传最广、影响最大的基本原则,它关系到新闻从业人员的理念,并指导新闻业务的操作。 二、法制原则要求批评报道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 批评报道要求用事实说明问题,需要批评,需要讽刺,需要监督,但不需要辱骂,也不准许辱骂。否则,不管批评报道所叙述的事实是多么真实,所表达的观点是如何正确,只要其中有辱骂内容,就会构成对被批评者人格权的侵犯。 人格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,法律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人格尊严进行侮辱。人格是每个人固有的、独立的权利主体的资格,通俗地说就是做人的资格, 受法律保护。我国《宪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陷害。”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”对当事人来说,基于客观公正的评价, 当事人可以获得与此相适应的社会的尊重与信任,而非客观的评价可能导致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,并使其在财产和精神方面受到损害。因此,在批评报道中使用侮辱性语言,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。 在批评报道中使用侮辱性语言,就会构成对被批评者人格权的侵犯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40 条规定:“……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”“以书面、口头等形式诋毁、诽谤法人名誉,给法人造成损害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。”在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中,更是具体规定:“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,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,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。”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损害他人名誉的,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。”④根据这些规定,批评性新闻反映的问题即使基本属实,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,也构成侵犯名誉权。 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,只应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,而不应侵犯被批评者的人格。不管被批评者的问题多么严重,他的人格权仍然受到保护,如果新闻揭露的问题虽然属实但却侮辱了对方的人格,那么记者对这种侮辱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例如,在音乐人高晓松诉19家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中,暂且不论有关高晓松的相关报道事实是否属严重失实,媒体上的用词已把他描绘成了一个“没有谦虚”、“夸夸其谈”、“强词夺理”、“心狠手辣”、“无情 ”、“狠心”、“无理”、“令人耻笑”、“说谎”、“恶人先告状”的“感情骗子”和“恐吓者”。这已经不是在批评,而是在辱骂。转载文章的网站FM365 在当了被告后也意识到转载的内容欠妥,主动在网上发布道歉声明,以换取高晓松的撤诉。 综观这几年发生的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,除确实因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而败诉外,相当部分批评报道的基本事实属实,但记者和媒体仍因损害他人人格、侵害他人名誉权而败诉,其原因主要在于新闻报道为追求“生动形象”、“轰动效应”而使用侮辱性语言。因此,在批评性新闻中,应当慎用侮辱性语言,将批评报道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作为一项写作原则。 三、如何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 要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,必须首先对侮辱性语言进行界定,然后才能根据语言的特点确定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的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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